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北路3号G栋101(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2579D。
法定代表人:邵世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69N。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春政,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263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870268.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304财保2410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XX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1261722.76元,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1年1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870268.46元。2021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应付款明细表》,确认被执行人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901697.72元。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XX账户人民币52896.26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结案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解金额为人民币1700000元,且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665926.65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034073.35元由本院依法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214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内的剩余案款人民币867674.37元退回被执行人原冻结账户。
2021年1月27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1034073.35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案款人民币867674.37元退回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XXX账户,并将执行费人民币21417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41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263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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