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068号
申请人:广州市粤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镇龙大道西73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END23。
法定代表人:黄进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洪,广东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广东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69N。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
申请人广州市粤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粤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7438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粤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7438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紫媚
书记员 毕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