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12民初1379号
原告: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5元,减半收取计1326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33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