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4执6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9)皖15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清偿了其应履行的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及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千人桥建安公司住宅楼1幢1至2层5室(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房产(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及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南××室房产(以下简称南荷园房产)。案外人**(*****)对南荷园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因南荷园房产产权归属尚不明确,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请求暂不处置该房产,待该房产产权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
审判员章大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