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734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世清
审判员*德俊
人民陪审员杜明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