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136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0年5月8日立案,*书宇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霖
审判员*家栋
审判员宋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杜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