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205号
原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燃气费522422.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天然气,但被告自2017年4月份开始少缴或者不缴气费,共计拖欠燃气费522422.95元。
被告***辩称:2017年4月已将生产线转包给***,且已告知原告,并多次协助催要气款,拖欠用气费应由***支付。***只欠原告的燃气费10095.35元已经交纳,不承担责任。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华润燃气公司与***签订《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约定华润燃气公司持续、稳定、安全为***供应天然气,用气地址为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叶路省道209西500米,用气设备为珍珠岩膨胀设备。双方约定价格:月用气量0-50000立方以下为3.45元每立方;月用气量50001-100000立方为3.35元每立方;月用气量100001立方以上按3.25元每立方执行。燃气计量采用抄表方式,供用气双方应指定人员负责抄表和确认。供气方抄表员每月抄表一次,所抄读数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据该读数核算气费。
双方于合同内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用气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燃气设备所依附的建筑物转让给第三人,或发生兼并、分立、转包、转让、出租等事宜而涉及天然气用气主体变更的,应当在该事宜发生后三日内结清应付气费,并按供气方规定办理用气主体变更,督促第三方重新签订本供气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用气主体变更手续的,用气方对实际用气主体应付气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2017年4月6日,***与***签订《工厂承包合同》,***将其经营的绿地宏图保温建材厂包给***,承包期为一年。
***承包经营后,自2017年4月开始拖欠气费。2017年4月用气费168884.4元、5月用气费229470.1元均未及时支付。2017年6月12日,***向华润燃气公司承诺:4月所欠燃气费于6月16日付清,5月所欠燃气费于6月25日付清,否则华润燃气公司可以停止供气。***在承诺后支付118884.4元,华润燃气公司继续供气,6月用气费220934.3元,7月用气费11923.2元,合计欠费金额512327.60元。
2018年8月29日,***承诺协助追讨***拖欠气费。
上述事实,有供用气合同、工厂承包合同、缴费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是实际用气人,拖欠用气费,应当支付。***违反与华润燃气公司签订《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工厂承包给***后,未按供气方规定办理用气主体变更,应当对实际用气主体***应付气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润燃气公司在***未按2017年6月12日承诺期限支付拖欠气费后,继续供气,自己承担风险,***对***2017年6月、7月用气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月用气费279470.1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7年6月、7月用气费23285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家  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杜超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本院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