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恢79号
申请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镇××楼××街××栋××室房产,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镇××楼××街××栋××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章大年审判员黄守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