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2043号
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