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81执异145号
异议人:***,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清市烟店镇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许***。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勇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