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与***、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81民初113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张寨村委会”)与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被告***以及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来看,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升农村生活质量,增进农民福祉的一件惠民政策,新民居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有所不同的是,农村新民居的合同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农村新民居买卖合同涉及到我国现行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如果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为是否适用农村新民居政策以及如何适用农村新民居政策(如新农村建设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许张寨村委会以被告***与鸿基公司、三建公司没有获取本案涉案房屋买卖主体资格为由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临清市新农村建设名苑佳居片区指挥部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书无效,本案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另,依据临政字〔2020〕6号《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村(居)设置、成立行政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通知》规定,撤销许张寨村委会,成立张寨联合村委会,撤销村(居)委会后,原行政村(居)行政区域、行政职能隶属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产生,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产生前,原村(居)委会成员待遇不变,可继续承担自然村工作,故在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前,许张寨村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许张寨村委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延磊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