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115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

法定代表人:许广启,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新年,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兴,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兴,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张寨村委会”)与被告夏新年、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被告夏新年以及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张寨村委会诉称:2009年12月14日临清市人民政府与被告三建公司、鸿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开发建设烟店镇名苑佳居花园小区协议书》,拟在原告所在村落土地上通过将土地征用补偿后进行商品房开发,不知何种原因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土地性质没有改变。2011年3月29日在临清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原告与被告三建公司、鸿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所进行的建设项目系“新农村建设项目烟店镇名苑佳居花园小区”,土地性质仍为原告集体所有,临清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临集用(2011)第0042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原告与被告三建公司、鸿基公司签订协议书后,依约履行了其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三建公司、鸿基公司却不顾原告集体组织内村民的反对将协议项下的房屋以其成立的名苑佳居片区指挥部的名义与原告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被告夏新年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书》对外进行销售。名苑佳居片区指挥部系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为出售案涉名苑佳居小区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现案涉小区全部建设并出售完毕,该机构已由二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名苑佳居指挥部被撤销后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应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来承接。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对外出售房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以及其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新年辩称:我在名苑佳居小区住八、九年了,当时买房时我出示了身份证,且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现钱,我认为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居住也是合法的。

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就涉案房屋销售合同而言其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许张寨村委会已于2020年3月11日被依法撤销,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名苑佳居片区指挥部并非原告主张的由被告鸿基公司、三建公司成立,原告只起诉房屋销售合同的购买方导致合同相对方指挥部不能参加诉讼发表意见,导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涉案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来看,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升农村生活质量,增进农民福祉的一件惠民政策,新民居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有所不同的是,农村新民居的合同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农村新民居买卖合同涉及到我国现行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如果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为是否适用农村新民居政策以及如何适用农村新民居政策(如新农村建设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许张寨村委会以被告夏新年与鸿基公司、三建公司没有获取本案涉案房屋买卖主体资格为由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夏新年与临清市新农村建设名苑佳居片区指挥部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书无效,本案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另,依据临政字〔2020〕6号《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村(居)设置、成立行政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通知》规定,撤销许张寨村委会,成立张寨联合村委会,撤销村(居)委会后,原行政村(居)行政区域、行政职能隶属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产生,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产生前,原村(居)委会成员待遇不变,可继续承担自然村工作,故在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前,许张寨村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清市烟店镇许张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许张寨村委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