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369号
申请人: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16795250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临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