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75号
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以北柳泉路西侧活力产业园2号科研中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5243145L。
法定代表人:马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东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淄博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园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9260464P。
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东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东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63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