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民初656号
原告: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果里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