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财保122号
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9700016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活力产业园4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524314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多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