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水民三初字第1818号
原告:乌鲁木齐东晟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视翰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东晟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视翰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东晟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836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翟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