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晟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东晟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盛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978号

原告: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西三巷58号锦绣家园10栋4层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庭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洁,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盛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201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盛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振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边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