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高层商住楼1栋1层商铺1B-4143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陶瓷洁具区23栋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庭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931.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4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69,335.0元(其中案款166,931.0元、执行费2,404.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 庆 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