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117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老河口中燃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字(2013)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称:老河口中燃公司的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2007年8月虽经襄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是否合格?便于2008年10月投入运行至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环保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其下达了**罚字(2013)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时间内,老河口中燃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1日,在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是否合格,便投入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罚字(2013)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罚字(2013)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