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2571号
原告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组织机构代码79592908-2。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尚安福,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06899097D。
代表人***,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6月25日生,系该老河口电信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电信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安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建伟
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