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506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仙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内环中路南山村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2482M。
法定代表人:简炼,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新洲路东深圳国际商会大厦A座0707、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57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0(人民币,下同)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9-2405的《保单保函》为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