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快联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原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3711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快联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联捷通公司)、深圳市飞力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士投资公司)、深圳市飞力士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士物流公司)、深圳市壮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辉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法院对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错误。经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货物由快联捷通公司负责承运,因其办公室内起火,导致承运货物毁损,快联捷通公司应对电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基于案涉仓库由快联捷通公司向壮辉公司承租,该仓库既未办理报建审批也未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存在违规经营。壮辉公司作为仓库经营管理方及出租方,在公安机关多次下发消防整改通知的情况下,并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造成货损亦存有过错。因对案涉货物毁损,快联捷通公司与壮辉公司、平南公司间不存在共同故意,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快联捷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壮辉公司、平南公司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共同承担余下的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电子公司主张快联捷通公司与壮辉公司、平南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快联捷通公司与飞力士投资公司、飞力士物流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一节,因电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三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相关财务资料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电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文建平 审判员  许东平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