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982号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磊,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晔昕,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域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0幢511室。
法定代表人:袁元。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域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根据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0603执保15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域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8元,减半收取28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454元,由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