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西湖镇孔桥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19日、6月24日两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52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