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执异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安居路与昌润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PR2G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2)鲁1521执2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暂缓对(2022)鲁15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公司已就阳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而且该案事实原审未查清,再审过程中万达公司提供新的证据,所以该案又被发还重审或改判的可能,为了避免执行回转,浪费司法资源,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异议,请依法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装饰公司与万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装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万达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78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立案保全并作出(2022)鲁1521财保2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万达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78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存单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22)鲁1521财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一、解除被申请人万达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7838元的冻结;二、冻结案外人**名下银行存款657838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1521民初2018号。202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22)鲁15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4326.64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604326.6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12月7日,**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2404号。202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2)鲁1521执2404号执行裁定,裁定:扣划保证人**名下存单账号3708********银行存款627000元至本院。 另查明,万达建筑公司不服本院(2022)鲁15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2月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5民申35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万达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万达建筑公司未履行(2022)鲁15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异议人**为万达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异议人**称因万达公司提起再审,应暂缓案件的执行。现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