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泰东百货五金店、***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泰东百货五金店, 被执行人:***财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泰东百货五金店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72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 1.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2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3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3月9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泰东百货五金店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崇德**商贸有限公司、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