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2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502民初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90.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90.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