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2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