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971号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城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1210元,由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