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份为被告***居住地沈家村6组进行土地面积测量工作,在测量工作完成后,该6组组长将5600元测绘款交给被告***由其转交给原告公司职员***,但是被告并没有将该笔测绘款转交,而是用于自己花销。原告公司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向原告诉说该笔钱已用完需要拖欠,并且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承诺有钱将立即归还,原告同意被告暂时拖欠。但是从被告出具欠条至今,原告经过多次催讨,被告仍然以无钱归还为由拒绝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测绘款56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不当得利取得5600元测绘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原告的有效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代收5600元测绘款后,未将该款项交给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故被告***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杭州三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