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沛县新汉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79号 申请人: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高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沛县新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易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嘉卓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沛县新汉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易兴装饰有限公司、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永嘉卓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5051号】中,申请人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新汉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易兴装饰有限公司、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永嘉卓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3201081200000000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新汉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易兴装饰有限公司、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永嘉卓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0元,由申请人沛县高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