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谷县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221号
申请人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新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13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谷县支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谷县支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阳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