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67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WE7N7X。
法定代表人:谭柳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广东商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2区马边大厦C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DUMX3。
法定代表人:肖志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28元,减半收取107.14元、财产保全费185.71元,以上合计292.85元(此款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小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