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75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2211-22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816533。
法定代表人:王柳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佐鸿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龙塘隔圳新村14栋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50746L。
法定代表人:李观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佐鸿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佐鸿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佐鸿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9元,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719元,由原告深圳市合心诚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彩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