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634号
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五样松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8171161A,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