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恢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路劳动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06159400P。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C××**“发现”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