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599号
原告:黄同销,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同销与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黄同销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同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同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同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楚 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