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甘官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冠县甘官屯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金学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甘官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甘官屯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5民初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