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38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经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