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2212号
原告:临清市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龙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