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2212号 原告:临清市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龙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