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何建新、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661号
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曹植公园南门。
法定代表人:杨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鹤,经理。
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