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1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7月09日生
,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
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9370070100298277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59.0
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绪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