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168134547R。
法定代表人:王天鹤,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4172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