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10号
申请人:东阿县腾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西。
法定代表人:尉晓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鹤,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腾辉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