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