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清,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东,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何子珠,该单位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35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931.3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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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