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28号
申请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与前进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子珠,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大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24MF1189006T
法定代表人:崔正臣,理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大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796998.3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