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恢220号
申请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何子珠,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陈集乡。
法定代表人郭景伟,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5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绪军
审判员 杨成宝
审判员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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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