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茌平信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与前进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子珠。
被告: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枣乡街路东2361号(一楼)。
负责人:肖金强。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贺